借名登記契約不能因委任人死亡而消滅時,該契約迄土地法第 30 條規定刪除時消滅,始得行使土地返還請求權 台中法律顧問,台中法律諮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按 89 年 1 月 26 日刪除前之土地法第 30 條規定,私有農地移轉所有權,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台中法律諮詢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若借名登記人死亡時土地法第 30 條規定尚未刪除,則借名登記契約若於其死亡時而消滅,土地所有人亦無法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借名登記人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自有民法第 550 條但書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是借名登記契約迄土地法第 30 條規定刪除時始消滅,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應自該法刪除之日起始得行使, 並自斯時起算 15 年消滅時效。台中法律諮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按 89 年 1 月 26 日刪除前之土地法第 30 條規定,私有農地移轉所有權,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台中法律諮詢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若借名登記人死亡時土地法第 30 條規定尚未刪除,則借名登記契約若於其死亡時而消滅,土地所有人亦無法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借名登記人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自有民法第 550 條但書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是借名登記契約迄土地法第 30 條規定刪除時始消滅,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應自該法刪除之日起始得行使, 並自斯時起算 15 年消滅時效。台中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