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
性別工作平等
黃女於民國100年11月3日進入深藍公司,擔任現場服務人員。黃女於102年6月得知自己懷孕,遂於同年7、8月間,詢問公司主管後續產假、育嬰假等事宜,公司主管卻告知,黃女為兼職人員,並無上開權利。

嗣於102年12月15日經奇美醫院檢查,因黃女有早產風險,故黃女於102年12月20日持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向深藍公司請安胎假,又因公司主管告知,黃女為兼職人員無此權利,故黃女以病假為由,自102年12月21日起請假在家安胎,然深藍公司卻於102年12月20日當日違法解雇被告。

黃女認為深藍公司係違法解雇,故黃女依法於102年12月21日起至103年1月4日止請「安胎假」,103年1月5日起至同年2月28日止請「產假」,103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惟黃女因請產假期間,深藍公司未給付薪資,且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深藍公司無故予以退保,而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深藍公司有就業歧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