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
許男為蔡女之配偶,許男受雇於家坤公司,擔任清潔工作。

許男於97年 7 月21日依家坤公司之指示至幸福社區進行清潔環境工作,因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疏於維護、保養防火鐵捲門,家坤公司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帶及絕緣之安全設備予許男穿戴,即命其攀爬高處,致許男於作業時,因接觸電動馬達漏電之防火鐵捲門,造成感電自高處墜落而死亡。

家坤公司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許男安全衛生設備、安全工作環境,幸福社區管委會疏於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清潔、維護、修繕系爭鐵捲門,致該鐵捲門馬達漏電,造成許男因接觸該鐵捲門感電自高處墜落而死亡,家坤公司、幸福社區管委會對許男之死亡均有過失,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家坤公司對許男之死亡應負無過失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