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約款
競業禁止約款
王男受雇於長宇科技公司,擔任研發部高級工程師,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其中第二條之競業禁止條款為:「甲方(王男)離職起1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乙方(長宇科技公司)客戶接觸、拜訪、邀約、銷售或是提供服務,並不得從事或投資與乙方具有主要競爭關係事業體之相近似工業戶或服務…若甲方違反任何本契約上開義務者,應在乙方通知期限內返還其於最近二年服務期間所受領之各種獎金、現金紅利或股票紅利予乙方。」。

王男離職後一個月內,即受雇於與長宇科技公司,而長宇科技公司與星宇科技公司有主要競爭關係。星宇科技公司訴請王男返還雙方所約定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