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法律諮詢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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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文章引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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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若有所作為即得防止結果之發生,因其不作為致發生損害,該不作為與損害間,即難謂無因果關係。又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台中法律諮詢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台中律師事務所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者,致僱用人受有損害,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查余政○係任職國○人壽新營營業處經理,與上訴人成立僱傭關係,應依系爭作業規定之規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余政○對於系爭基金帳戶有監督、管理、查核及確認之責,惟其並未依上開作業規定查核,亦從未查看系爭基金帳戶存摺,就其職務之執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事實,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又依證人即上訴人雲嘉南地區副理陳○芳所證,營運基金乃上訴人總公司匯予營業處供營業基金及水電費使用,動用營運基金帳戶需二個人的印章,台中律師事務所動用時須填具單據經處經理簽核蓋章,台中法律諮詢與張○銘陳稱:營運基金一定要經過處經理同意等情,大致相同,似見系爭基金帳戶內存款之支出須經處經理簽核同意。果爾,則余政○縱未查看系爭基金帳戶存摺,未保管帳戶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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