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這些罪名你都瞭解了嗎?
常見的這些罪名你都瞭解了嗎?

2020-05-15文章引用自:

#筆者:企鵝不會飛

生在台灣,這些罪名你不能不知

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常識絕對不能缺少,畢竟生活上多多少少都會遇到與法律有關的問題。相信大家如果看到看到拗口艱澀的法律條文,想放棄是很正常的,其實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知道到那裡尋求法律諮詢,權益被侵犯時勇於跳出來主張,並不是很困難的事。

如今資訊發達,網路上各種法律教學,一般市、鄉、鎮也常常會舉辦一些法律講座,甚至如果真的有興趣,大部分的法院開庭也都是能去旁聽的,大家應多閱讀報章雜誌上的法律專欄,或利用網路查詢相關資訊,都可增進自己的法律常識

 

今天就讓小編帶大家好好的認識認識這些在生活上不能不知道的罪名吧!在瞭解這些罪名之前當然也要稍微介紹一下

什麼是刑法?
刑法是國家用來處置犯罪者的依據。在很久很久以前的古代,人們之間的爭執、紛爭往往是私人自行解決,但正所謂冤冤相報何時了,如果紛爭都是私人自行解決,那問題的雪球可能因此越滾越大。因此,為了和平解決紛爭並給予犯罪者應有的處罰,國家將「刑罰權」收歸國有,只有國家才有權力對人民施與刑罰,同時也禁止人民動用私刑。

刑法的目的是什麼?
簡單說是透過由國家對犯罪者施以懲罰,來給與犯罪者一定的處罰,並藉此使犯罪者改過自新,使犯罪者之後不再犯罪,此外也對社會大眾有警惕作用。


那麼常見的5大罪名有哪些呢?

罪名一:背信罪
背信罪通常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而為違背原本任務的行為,例如售貨小姐故意將低價商品高價賣給不清楚價位的客人,私吞多餘的金額。須注意的是,背信罪裡面的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事務」,僅限於與財產有關的事務。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解釋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罪名二:詐欺罪
因現在詐騙集團肆虐橫行,大家對於這項罪名應該比較熟悉,詐欺說白話點就是指行使詐術、傳遞不實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解釋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罪名三:侵占罪
不知道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有沒有撿到錢過呢?不管金額是多少,當大家檢了錢卻沒送到警察局的時候,小心!可能已經觸犯了侵占罪侵占是指擅自處分自己管有他人所有物的行為,所以它的前提是犯罪人必須「持有他人之物」,而意圖據為己有而拒不交出之行為。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的解釋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罪名四:通姦罪
一般只要另一半外遇有了小三、小王的跡象,大家第一個想到的就是通姦,不過在台灣,通姦的成立是比較嚴格的,構成要件,必須為男女雙方性器官接合,或是能夠證型雙方性器接合的強力證據,例如保險套等。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解釋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罪名五:竊盜罪
正所謂不告而取謂之偷,小時候常常會聽到老師告訴我們不能亂拿別人東西,否則就是偷,這個觀念在大家心中應該都是深根蒂固的。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的解釋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面所說的這些罪名,大家都清楚了嗎?嚴格說起來,這些罪名都不算是重罪,不過是與我們生活最息息相關的罪名,不只是發生在新聞報導上,也常常發生在我們周遭,沒有人知道明天會發生什麼事,今天也許這些法律都只是讓人過目的條例與文章,但說不定哪天會變成大家在法庭上最好的幫手。

當然說到犯罪,就不得不請大家一定要守法,說到守法,必須從上而下,居上位的人如果遊走法律邊緣,以權越法,以勢壓法,以便違法,則國家不成法治國家,社會不成法治社會,自然亂象紛陳。因此,今日世界,凡是進步繁榮的國家,都是法律嚴明;凡是進步成長的優秀團體,也都有一套嚴謹的管理法。
「切莫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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