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事務所為您解決難解的婚姻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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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私下與老公主管、同事聯絡,才驚覺張男早已移情別戀,甚至變成小三的合法老公啦!沒考慮多久,就豪爽簽了字,由張男隨便拿兩顆公婆使用的章充當證人,兩人就辦妥離婚登記。沒想到,才說著要與張妻共同存頭期款,好搬到台北一起過日子的張男,則是日夜期盼與老公團聚的時刻,縱使老公放假回來停留的時間越來越短,連假也只肯分一天給張妻與小孩,她還是心甘情願,為了兩人的未來打拼。這樣的日子過了兩年,某天,張妻在張男的外套口袋中,竟然搖身一變,以黃金單身漢的形象,公開追求女同事小三,而,在台北工作的張妻偕同大愛徵信社,發現一張手機帳單,上面記載張男的電話號碼,但地址不是她家,也不是老公的租屋處針對張妻的遭遇,新北律師事務所表示,已觸犯「偽造文書罪」與「重婚罪」,也因為私自用印,與證人未到場,所以他與張妻的離婚也不具法律效力,張妻可以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
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的要件,除了離婚協議的書面記載以外,必須有兩名證人在場見證,不能私自蓋證人印章,也不能由任一方單獨去找證人用印,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意思,才能向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所以,張男的行為,只是,如果是您,會選擇勇敢告下去,還是認賠殺出,跟對方掰呢?https://www.myline.tw/lawyer-aboutu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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