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了通姦罪還需要抓姦嗎?
沒了通姦罪還需要抓姦嗎?

2020-06-01文章引用自:

筆者:律師的哈士奇

通姦除罪不是一個結束,而是另一個開始


在台灣爭論已久的通姦罪,終於在上周五(29)日下午4點,司法院15名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罪確定違憲,立即撤回告訴之效力以刑法限制。這也就表示通姦罪已立即失效。當然有人覺得肯定,也有人覺得誇張,不過不管如何這已經是一個結果,不過並不是一個結束,反而只是一個開始

畢竟「通姦除罪了,但真正的問題不是除罪可以消除」,在個人方面來說愛不愛不是法律可以規定的,今天不愛了再怎麼用法律規範也沒辦法挽回另一個人的心。就大部分的檢察官而言,大多數的檢察官其實是同意修法的,因為通姦案也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認為最討厭也最浪費司法資源的案件,
花費巨大的代價卻只是要證明有人對婚姻不忠,只是一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說白了也是一種浪費社會資源。

在通姦罪違憲除罪的當下,我們也立刻接到許多民眾的電話詢問,「未來沒了通姦罪這樣還需要抓姦嗎?」,其實真要回答的話,答案是要的,而且反而是更應該要抓姦,為什麼呢?看法有以下幾點
 

1.贊成通姦除罪,不代表贊成通姦
這是非常明顯的一個事實,今天即使通姦除罪,相信外遇的人仍然會被討厭、唾棄,通姦罪的除罪只不過代表少了法律的束縛,但不代表就能被社會大眾所接受,我想當一個渣男、渣女的名聲被傳開的時候,人人也都會避之而唯恐不及。畢竟會通姦的人就是會通姦,不會通姦的人無論怎麼強迫他,他也不會通姦。

因此不要認為沒了通姦罪就不需要抓姦,說白了不為了感情,也要為了錢而抓,至於為什麼是為了錢下面會在說明。
 

2.通姦未來有修法的可能
通姦罪除罪化主要原因在於,多名法院法官認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有違憲的地方,其中因為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形同是將婚姻之外第三者的「小王」、「小三」分開來處理,畢竟人都是感性的動物,當自己曾經深愛的另一半乞求原諒的時候,正常人都會心軟,到頭來受罪的反而只有小三、小王,但感情的事情明明是一個巴掌拍不響,這樣的懲罰的確不公平。

雖然該條文違憲,法務部及司法院,也有表示將啟動修法。也就是說未來可能會有新版的通姦罪,使之不違憲的法律規範,因此怎能不抓姦?


3.沒了通姦罪,還有侵害配偶權
通姦罪廢除,不代表外遇就沒有任何錯;一旦外遇,不管嚴不嚴重,或是有沒有性器官接合,其實配偶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如同上面所說通姦罪廢除,不代表外遇是對的。提告侵害配偶權,如果在婚姻中沒有任何過失,外遇的另一半是無法主動提離婚的,要想給小三一個名分,就只能乖乖拿錢給大老婆。

另外如果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
律師表示說,結婚前可以與另一半訂好協議,如果有發現不正常的行為,可以約定懲罰性賠償金;再者可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侵害配偶權舉證標準較低,叫對方北鼻都算,一般可能判賠10萬到60萬,目前最高判賠的金額是100萬。另外也可先約定好切結書,彼此都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配偶先賠償,並約定未來若再犯,就需要賠償高額的賠償金。


如果前面兩點沒辦法吸引您有抓姦的念頭,但看到第三點難道還不心動嗎?雖然這個觀念可能不太正確,但我覺得與其看對方去坐牢短短的刑期也沒有什麼損失,不如讓對方賠錢賠到脫褲不是更有懲罰的效果嗎?當然心痛是一定的,但不管今天心多痛外遇就是外遇了,另一半的心會不會回來誰都沒辦法掌握,還是對自己好來的實際得多


最後國家公權力無法幫忙維繫家庭、婚姻與愛情,管的住人也管不住心。就律師的看法而言繳罰金給國家真的沒意義。律師也表示台灣民事判賠金額真的太少,國外的通姦罪雖然除罪化,但制度上對另一半是相當有保障的,基本上賠到傾家蕩產都是正常的,因此如果未來民事賠償的基準都可以拉高的話,對正宮的保障其實沒差,說難聽點狗男女就隨他們去吧,連錢都沒了還能愛著那也只能給他們肯定是真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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